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水电管理,厘清水电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理顺工作程序,根据《华南师范大学水电管理暂行办法》(华师[2022]50号文)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水电相关部门主要包括能源与设备管理科、水电房屋维护中心、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饮食服务中心、大学城校区后勤办公室、大学城校区委托的第三方物业公司等。
第三条 本细则中回收用户是指使用学校水电且由学校代收代付水电费的各类用户。按性质不同具体可分为:经营服务单位、附属单位、宿舍、工程及其他用户。其中,经营服务单位主要指商铺、酒店、自动售卖机、银行、驿站、水站、基站等在校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用户;附属单位主要指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宿舍包括学生公寓、留学生公寓、周转房及各类员工宿舍;工程主要指各类基建、装修、水电工程等;其他用户主要指食堂、居民住户等未包含在上述类别之中的其他学校代收代付水电费的用户。
第四条 能源与设备管理科为学校水电日常后勤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统筹、指导、监督各校区水电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校内水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电房屋维护中心是石牌校区水电运维管理部门,负责石牌校区公共区域水电运维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包括:公共区域水电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及电增容;审批各类用户水电使用申请;安装、迁移、更换水电计量器具;指导、审核涉及水电的工程类项目设计方案;参与涉及水电的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各类水电图纸的存档等。另外,水电房屋维护中心负责石牌校区教学行政区内建筑楼栋等的水电总表抄表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是石牌校区水电计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石牌校区住宅区(含房改房、周转房等)和回收用户(除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水电抄表及水电费核算、催缴等工作。另外,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住宅区水电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计量表具检修更换、水电管理日常巡查等工作。
第七条 大学城校区后勤办公室是大学城校区的水电运维和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大学城校区的水电运维管理和计量抄表相关工作,主要包括审批各类用户水电使用申请;审核涉及水电的工程类项目设计方案;参与涉及水电的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各类水电图纸的存档;做好公共区域水电抄表计量工作;做好各类回收用户(含学生宿舍和教师公寓)的水电抄表及水电费核算、催缴工作;指导、监督第三方物业公司做好与水电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大学城校区委托的第三方物业公司在大学城校区后勤办公室指导下开展水电相关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水电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维护;各类用户水电抄表并建立计量台账;水电管理日常巡查等。
第九条 饮食服务中心和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做好食堂及石牌校区学生公寓的水电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计量抄表工作,按季度将水电计量数据报能源与设备管理科备案。
第十条 南海校区、汕尾校区的水电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细则开展工作。两校区的后勤办公室负责将水电计量抄表台账(按季度)和回收用户水电费台账(每两个月)报能源与设备管理科备案,接受能源与设备管理科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各类用户(除学生宿舍和食堂)水电使用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用户规范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至所在校区水电运维管理部门;
(二)校区水电运维管理部门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就“是否同意开通水电、采用何种计量方式、是否需要电增容”等方面出具意见;
(三)校区计量管理部门核定水电收费标准并建立抄表收费台账;(四)校区分管处领导审批;
(五)校区水电运维管理部门协助用户办理水电开通、安装计量表具等事宜;
(六)校区计量管理部门负责收集申请表并于每月30日前将申请表统一提交能源与设备管理科;
(七)能源与设备管理科备案。
第十二条 各校区计量管理部门按时做好计量抄表工作并建立水电使用数据台账,其中各校区回收用户的水电使用每2个月抄表一次,其他用户的水电使用每季度抄表一次。所有抄表数据需于抄表次月的20日前报能源与设备管理科审核、存档。
第十三条 进一步规范回收用户水电费用标准,各校区计量管理部门按照文件规定按时做好回收用户的水电费核算及催缴工作,回收用户的缴费凭据复印件需存档备查。能源与设备管理科定期对各校区回收用户的水电费收缴情况进行核查、督办。
第十四条 能源与设备管理科牵头组织开展各类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各校区计量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校区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统计工作并确保数据准确性,能源与设备管理科负责汇总数据并按规定完成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能源与设备管理科定期组织开展校内水电检查,其他各校区水电相关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十七条 能源与设备管理科代表后勤管理处对校内违规用水用电行为进行认定并根据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开展违规用水用电行为处置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违规用水用电的行为,能源与设备管理科提交后勤管理处审议。
第十八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水电日常管理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纳入年度后勤服务质量考核。对于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部门,后勤管理处将根据情况通过责令整改、督办、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后期将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修订调整。
第二十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遇到各类问题,由能源与设备管理科负责厘清、界定。
后勤管理处
2022年5月27日